-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機關首長交代時,應由該管上級機關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代
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
監交。故於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定明機關首長、單位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監交程序
,第四項定明交接(代)人員因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得
重行指派監交人。
-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並將本會修正為本部
。
二、配合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