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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及機構應定期舉辦
    或派員參與機構工作人員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 
    前項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應以實務性課程為主,理論性課程為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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