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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工地風險分級監督檢查及宣導輔導原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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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檢查機構應參照附表之「營造工地風險分級及監督檢查頻率表」
    ,依前點工地名冊資料之類別、規模、工程進度、是否屬丁類危險性
    工作場所、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之情形、發生職業災害
    紀錄等因素,實施風險分級監督檢查;但申訴檢查、專案檢查或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監督檢查方式,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監督檢查頻率,得依轄區營造工地數量及勞動檢查員人力彈性
    調整。
    第一項附表規定之高風險營造工地監督檢查,屬規模在建築物頂樓樓
    板高度 50 公尺以上建築工程之外牆施工架,高度 7  公尺以上、面
    積 1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模板支撐,以
    及開挖深度 2  公尺以上管溝工程之擋土支撐者,勞動檢查機構得依
    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發函通知事業單位提供
    預計進行施工架拆除作業、模板灌漿作業及管溝開挖作業日期,視需
    要派員實施監督檢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