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動檢查機構應參照附表之「營造工地風險分級及監督檢查頻率表」
,依前點工地名冊資料之類別、規模、工程進度、是否屬丁類危險性
工作場所、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之情形、發生職業災害
紀錄等因素,實施風險分級監督檢查;但申訴檢查、專案檢查或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監督檢查方式,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監督檢查頻率,得依轄區營造工地數量及勞動檢查員人力彈性
調整。
第一項附表規定之高風險營造工地監督檢查,屬規模在建築物頂樓樓
板高度 50 公尺以上建築工程之外牆施工架,高度 7 公尺以上、面
積 1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模板支撐,以
及開挖深度 2 公尺以上管溝工程之擋土支撐者,勞動檢查機構得依
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發函通知事業單位提供
預計進行施工架拆除作業、模板灌漿作業及管溝開挖作業日期,視需
要派員實施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