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補助原則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依本計畫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與執行能力、補助項目及標準 之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2.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自籌款,自籌比率由發展署依地方 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 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人口數為基準訂定。 3.本計畫預算如經立法院審議後刪減,依實際通過預算調整補助經 費額度。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需要及預算額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