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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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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就業服務
    員(以下簡稱就服員)於進行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諮詢後,得基於專
    業判斷之裁量權,決定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經求職登記後無法推介就業、仍具就業意願之非自願離職者,就服員
    就其參訓需求及適合參訓職類進行適性及適訓之專業評估後,始得開
    立職業訓練推介單(以下簡稱職訓推介單),以推介其參加失業者職
    業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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