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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本計畫所稱事業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且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八條所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
    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事業機構有意成立或已成立關係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達員工總人數百
    分之二十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者,事業機構或關係企業(以下簡稱
    申請單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
      算達三人以上。
    前項情形,已成立關係企業之事業機構,以關係企業為申請單位;尚
    未成立關係企業者,以事業機構為申請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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