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訓練班次均應規劃以年滿十五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
不足之失業者為招生對象,不得招收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
行(商)號負責人。
各班次訓練人數規劃以三十至四十人為原則,最低開班人數須達原訂
招訓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五人、特定對象或離島
、偏遠地區之失業者專班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但訓練班次有其特殊
性,無法依該原則辦理時,分署得於通盤分析後,依分署內部行政程
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前項最低開班人數之認定,以開訓當日為基準日;未於所定開訓當日
報到截止時間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
各訓練班次之開訓規劃,以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置為原則,以利民
眾參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