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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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幕僚長權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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