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經評估具備擬參加訓練職類之 就業潛能,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病情穩定,且未取得身心障礙 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