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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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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經評估具備擬參加訓練職類之
    就業潛能,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病情穩定,且未取得身心障礙
      證明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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