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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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製造者或輸入者須對產品安全負責,爰建置自我宣告(self-declaration)
制度。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定產品,其構造、性能及防護如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
標準(以下簡稱安全標準)規定之各項要求者,製造者或輸入者應傳輸產品特性
資料與必要測試報告及自我宣告聲明書電子檔,逕行上網自我宣告符合安全標準
,將有助於明確區隔產品之安全良否,並可促進產品安全資訊透明化,藉以淘汰
不安全之劣品充斥市面而危害操作安全;進口報關亦可供攔阻劣品之用途。
三、申報者對在國內生產、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宣告安全產品,應於資訊申報網站登
錄該產品之安全資訊,以供使用者選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