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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3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以下簡稱申報者),於國內生產、製造、加工、修改(
以下簡稱產製)或自國外輸入前條產品,認其構造、性能及防護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以下
簡稱資訊網站)登錄該產品之安全資訊,完成自我宣告(以下簡稱宣告安
全產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一、鑑於製造者或輸入者須對產品安全負責,爰建置自我宣告(self-declaration)
    制度。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定產品,其構造、性能及防護如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
    標準(以下簡稱安全標準)規定之各項要求者,製造者或輸入者應傳輸產品特性
    資料與必要測試報告及自我宣告聲明書電子檔,逕行上網自我宣告符合安全標準
    ,將有助於明確區隔產品之安全良否,並可促進產品安全資訊透明化,藉以淘汰
    不安全之劣品充斥市面而危害操作安全;進口報關亦可供攔阻劣品之用途。
三、申報者對在國內生產、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宣告安全產品,應於資訊申報網站登
    錄該產品之安全資訊,以供使用者選用參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