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評核項目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 前項各評核項目之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及地方主管 機關定之。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之說明,訂定評核項目,俾使 受評核機關有所依循。 二、有關各評核項目之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年度評核前,邀集各主管機關會 商決定,每年得依需要酌予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