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專案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 人兼任之;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華隆公司大園廠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金融機構代表二人。 (五)華隆自救會代表五人。 (六)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二人。 專案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派員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