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及前條第二款所列場所負責人(以下簡稱受查驗 者)受查驗、調查、檢驗或封存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前條第二款所列場所負責人應負接受查驗、調查、檢驗或 封存之義務,爰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