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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法規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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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就本部高級職員或學者、專家聘(派)兼
    之;本部勞動法務司司長為當然委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