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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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工業防火防爆、工業通風、暴露評估等事項,均涉高度專業技術,而勞工健康服
務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亦須具豐富之實務經驗,國內企業多為中小型或微型企
業,對於前開事項,常因人員知識、經驗及資源之限制,無法順利推動,爰明定顧問
服務機構之服務範圍,包含上述技術性及專業性之服務事項。
-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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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本法所定相關事項之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爰本規
則所定顧問機構之服務事項係以預防為主,其中第四款之勞工健康顧問服務事項
,未包含以治療為目的之診療、診斷或相關處置等醫療業務行為。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