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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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顧問機構之服務類別及其服務範圍如下:
一、工業防火防爆技術顧問服務:提供事業單位進行廠場防火防爆系統之
    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性能確認維護等服務。
二、工業通風技術顧問服務:提供事業單位進行廠場通風系統之規劃、設
    計、施工管理及性能確認維護等服務。
三、暴露評估技術顧問服務:提供事業單位進行廠場危害及暴露風險之評
    估、控制或管理等服務。
四、勞工健康顧問服務:提供事業單位進行勞工身心健康及健康管理措施
    之規劃或指導等服務。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顧問服務:提供事業單位進行安全衛生及營運管理
    整合,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效能提升之規劃或指導等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考量工業防火防爆、工業通風、暴露評估等事項,均涉高度專業技術,而勞工健康服
務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亦須具豐富之實務經驗,國內企業多為中小型或微型企
業,對於前開事項,常因人員知識、經驗及資源之限制,無法順利推動,爰明定顧問
服務機構之服務範圍,包含上述技術性及專業性之服務事項。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一、考量本法所定相關事項之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爰本規
    則所定顧問機構之服務事項係以預防為主,其中第四款之勞工健康顧問服務事項
    ,未包含以治療為目的之診療、診斷或相關處置等醫療業務行為。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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