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化學品,優先適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有機溶劑中毒 預防規則、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及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之相關設置危害控制設備或採行措施之規定。但依前開法規所定方法,仍 未能降低暴露風險者,雇主應依本辦法設置危害控制設備或採取更有效之 危害控制或管理措施。
一、本條所列化學品管理相關法規已行之有年,針對危害性較高之化學品作業,已就 其危害性分類明定應設置之控制設備或應採取之管理措施。 二、考量本條所列相關法規,對其管理之化學品已訂有明確之規範,雇主應依特別管 理規定辦理。惟經評估其危害控制設備或採行措施仍無法降低暴露風險者,應選 擇更有效之危害控制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