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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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以下簡稱美國職安署)於一九九二年所頒訂之
製程安全管理標準(29CFR1910.119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of Highly
Hazardous Chemicals,1992),訂定製程安全評估之定義。
二、參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
三條第一款規定,及美國職安署製程安全管理標準之變更管理相關規定,訂定製
程修改之定義及範疇。
-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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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三條規定,修正第二項製程修改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