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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
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
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前條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
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一、參考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以下簡稱美國職安署)於一九九二年所頒訂之
    製程安全管理標準(29CFR1910.119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of Highly 
    Hazardous Chemicals,1992),訂定製程安全評估之定義。
二、參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
    三條第一款規定,及美國職安署製程安全管理標準之變更管理相關規定,訂定製
    程修改之定義及範疇。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配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三條規定,修正第二項製程修改之定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