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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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審查費。
二、另管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變更之申請,例如申請運作者基本資料變更等,因原管
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業經審查並繳交費用,考量異動運作者名稱、負責人或運作場所
名稱、地址等,不涉及專業審查,免收審查費。
-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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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訂定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之證書
費收費標準。
-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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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主管機關之通知換發相關證書者,因非屬可歸責於事業單位之事由,免收取審查
費及證書費。
-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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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六條前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二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刪除新化學
物質登記文件之證書費規定。
三、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六條後段移列,並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
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明定許可申請,如涉及變更許可文件之基本資料(如運
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變更),免收取審查費,另依第一項第
二款收取證書費。惟若涉及上開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運作行為、用途、運作
者主體變更或經認有風險,應重新提出許可申請。另依同辦法第三條定義,運作
係指對於管制性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運作
者係指從事該運作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併予敘明。
四、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