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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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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補助項目如下;其補助範圍及基準如附表: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
      之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
(四)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
    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
    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附
    表所定補助範圍及基準。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