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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獎勵金支給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01 日廢止)
3
三、依本要點發給獎勵金之檢舉案件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營造業、製造業、倉儲業或支援服務業之事業單位,其作業場所(
      如附表一)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二)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等規定。
(三)檢舉案經受理檢舉機關認定成案。
    前項第三款所稱認定成案,指受理檢舉機關依本要點規定之檢舉資料
    ,派員進行查證,並認定有違規事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