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部發展署應組成評核小組,小組置委員五至九人,包括本部代表二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指派人員兼任之,另本部發展
署及直轄市政府雙方推薦之專家學者三至七人,委員任期二年。
評核小組每年召開評核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
如下:
(一)針對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進行複審,並就計畫、評核項目及指
標等研提建議。
(二)針對直轄市政府執行情形辦理評核(含直轄市政府違反本計畫或委
辦契約規定之情形),並研提評核建議。
(三)於委辦期滿前,針對直轄市政府各項評核指標及應配合辦理事項進
行整體評核,並依評核結果研提是否繼續委辦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