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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
政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一、本辦法所定雇主之範圍。
二、參照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與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有關雇主及團體之範圍
    及定義,訂定本條規定。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政黨法明定政黨係以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與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四條所定政治團
體之宗旨相近,而與本辦法係協助未就業青年投入職場就業之立法意旨有別,爰增列
排除政黨為本辦法之雇主適用範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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