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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七項所稱必要資料,指下列資料:
一、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以下簡稱勞退舊制)之勞工人數。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勞退新制)之勞工人數。
四、預估六個月工資數額。
五、預估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
六、預估適用勞退新、舊制勞工之資遣費數額。
七、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及餘額。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訂定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提供金融機構查核事業單位勞工退休
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內容及範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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