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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規範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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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顧問服務:指顧問機構辦理本部所認可類別之業務。
(二)管理審查:指顧問機構定期審查顧問業務之管理及相關資訊,維持
      顧問機構營運之適切性及專業技術服務之有效性,並得導入必要之
      變更或改進措施。
(三)抱怨:指委託服務之事業單位、利害相關團體或第三人,針對顧問
      人員之言行、一般行政作業及服務作業程序等提供顧問服務相關事
      宜有意見時,向顧問機構提出之意見。
(四)申訴:指委託服務之事業單位對顧問人員提供顧問服務及顧問服務
      契約事項具顯著落差,致受託事項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時
      ,向顧問機構提出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