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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勞健中心):指由本署分區委託設立
      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
(二)勞工健康服務網絡機構(以下簡稱網絡機構):指符合本要點之申
      請資格,經本署審查核定並登錄之機關、法人或團體,或本署委託
      設立之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或經本署依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
      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核定及登錄之職業傷病門診網絡醫
      院(以下簡稱傷病診治網絡),且辦理第五點所定勞工健康服務者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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