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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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
-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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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政府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
金,均為勞工保險局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之經費來源,爰按實務運作方式,增
訂第四款規定,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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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之經費來源,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包含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設立時
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
結餘、保險費滯納金、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基金運用之收益,
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爰配合修正第五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