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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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
    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
    基金提撥之專款、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
    險費滯納金、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其他有關之收入。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
    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
    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政府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
    收入、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及保險費滯納金。
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五十九
    條所定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
    餘、保險費滯納金、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基金
    運用之收益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本基金之來源。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查政府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
金,均為勞工保險局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之經費來源,爰按實務運作方式,增
訂第四款規定,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本基金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業務之經費來源,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包含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設立時
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
結餘、保險費滯納金、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基金運用之收益,
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爰配合修正第五款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