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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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及支持性就業服務之內涵如下:
一、預備性就業服務係考量家庭暴力被害人常有急迫之經濟壓力,但面臨技能不足、
心理創傷、進行訴訟等問題,暫時無法進入一般性職場,為協助被害人就業,提
供短期、安置性場所,輔導其學習職場技能及態度,強化就業信心及能力,為將
來獨立就業預為準備,以利轉銜至一般職場。
二、支持性就業服務係考量家庭暴力被害人常面臨心理、家庭、社會等多重問題,而
無法順利就業,須依被害人就業意願及性向能力等個別需求提供就業服務,推介
就業後應予持續職場支持及追蹤輔導,使其在一般性職場工作,獲勞動相關法規
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