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
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爰修正第四款援引之法律名稱。另第四款各機關通知勞工保險局之違反勞動
法令事項,增列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茲周全。
二、第五款增列派駐勞工遭受機關所屬人員職場不法侵害之處理方式,以確保派駐勞
工之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
-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
為保障派駐勞工權益,於第五款增列派駐勞工如遭受機關所屬人員職場霸凌時,經調
查屬實,機關亦應對所屬人員懲處,並將結果告知承攬人及當事人之規定,以確保派
駐勞工之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