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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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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評核對象依規模及性質,分為下列四組:
(一)第一組: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教育部、科技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衛生福利部等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二)第二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直
      轄市政府。
(三)第三組: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
      林縣、嘉義縣、屏東縣等縣(市)政府。
(四)第四組:基隆市、嘉義市、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及澎
      湖縣等縣(市)政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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