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評核對象依規模及性質,分為下列四組: (一)第一組: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教育部、科技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衛生福利部等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二)第二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直 轄市政府。 (三)第三組: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 林縣、嘉義縣、屏東縣等縣(市)政府。 (四)第四組:基隆市、嘉義市、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及澎 湖縣等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