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 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 一、推介就業。 二、職業訓練。 三、技能檢定。 四、創業輔導。 五、轉介相關單位。 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服機構應提供求職人之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