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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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四、外國人權益保障。
五、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一、明定聘前講習內容及講習時數之規定,完成講習課程即認定完訓。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部分,包含有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
    理辦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動物保護法、勞動契約與薪資給付
    及聘僱關係終止之處理等;外國人健康檢查及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部分,包含
    有介紹外國人常見之傳染病,雇主應有之相關處置作業;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
    理事項部分,包含有為外國人辦理入國通報、申辦居留證及健康檢查等事項;外
    國人權益保障部分,包含有外國人之本國風俗民情、宗教信仰、飲食習慣、人身
    安全、轉換雇主及人口販運防制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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