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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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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主辦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工作項目如下:
(一)研訂職業重建各項服務指標、補助標準及專業人員培訓事宜。
(二)統籌職業重建業務資料及服務。
(三)督導執行單位辦理職業重建服務之各項相關業務,檢核其辦理成果
      與統計分析資料,必要時召開相關檢討會議。
(四)協調或解決就業轉銜相關問題,得視需要邀集中央社政、教育、衛
      生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相關會議。
(五)有關本計畫之解釋、檢討及修正事宜。
(六)其他推動本計畫之相關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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