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辦單位及受託單位應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 (一)依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提供就業轉銜服務。 (二)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實施原則(附件一)提供職業重建 個案管理服務。 (三)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 系統)登錄相關資料,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服務 移轉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