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主辦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工作項目如下: (一)研訂職業重建各項服務指標、補助標準及專業人員培訓事宜。 (二)統籌職業重建業務資料及服務。 (三)督導執行單位辦理職業重建服務之各項相關業務,檢核其辦理成果 與統計分析資料,必要時召開相關檢討會議。 (四)協調或解決就業轉銜相關問題,得視需要邀集中央社政、教育、衛 生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相關會議。 (五)有關本計畫之解釋、檢討及修正事宜。 (六)其他推動本計畫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