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雇主有欠費者,如同時欠繳勞(就)保費,本局得併同勞(就)保費 辦理催繳、分期攤繳及移送行政執行。 雇主未欠繳勞(就)保費而僅有欠費者,其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 )三十元者,暫不催繳;其金額累計達三十元者以書面催繳;經催繳 仍未繳納者,再以電話催繳。 雇主之欠費經催繳後仍未繳清,且金額累計達一千五百元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