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大綱及要項
一、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事業單位為執行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所
定職業安全衛生事項,所訂定各項工作目標、期程、採行措施、資源
需求及績效考核等具體實施內容。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一般以安全
衛生管理系統、組織管理經驗(如職災統計)、法令規定、風險評估
結果、文獻資料及專家指導等作為計畫內容的資料來源,並宜充分運
用 P-D-C-A 管理手法,對各項安全衛生工作予以「標準化、文件化
、程序化」,透過規劃(Plan)、實施(Do)、查核(Check) 及改
進(Action)的循環過程,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並藉由持續不斷
的稽核發現問題,即時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亦即採取 ISO「說、寫
、做」合一的精神,以提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二、計畫之架構及要項: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架構宜包含下列幾個要項:
(一)政策:
應依據事業單位規模及性質,並諮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訂定書面
的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以展現符合適用法令規章、預防與工作有關
的傷病及持續改善之承諾。安全衛生政策宜傳達給員工、承攬人及
利害相關者。
(二)目標:
依據安全衛生政策及利害相關者關切的課題,訂定符合相關安全衛
生法令規章,以及具體、可量測且能達成的目標。目標著重持續改
善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保護措施,以達到最佳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目標宜具體明確,不宜太空洞,如能予以量化則為佳。例如以災
害件數或頻率、無災害紀錄達成之時數或日數、虛驚事故報告件數
、安全作業標準訂定件數、傷病損失日數等作為目標。
(三)計畫項目:
政策與計畫目標確定後,應擬出為完成此目標所需之實施計畫項目
及製作相關執行表單,該計畫項目宜包括事業單位內各部門與階層
為達成此目標之權責分工,以及達成目標之方法與時程。計畫項目
並宜依規劃執行情形定期審查,必要時宜修正計畫項目。計畫項目
依本辦法規定至少宜包括下列事項:
1.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及通識。
4.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5.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6.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7.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8.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9.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0.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1.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事項。
12.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13.緊急應變措施。
14.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復工計畫執行情形之
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15.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16.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於引進或修改製程
、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宜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
取適當之預防措施。前項變更,雇主宜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
相關教育訓練。
(2)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關於機械、器具、
設備、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其契約內容
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
、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
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其契約內容宜有防止職
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3)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
一部分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
作場所共同作業時,除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辦理外,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
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
,另訂定承攬管理計畫。
(4)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應依事業單位之潛
在風險,另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
施演練。
(5)對於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另訂定「危害防止計畫」。
(6)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七條規定,另訂定「墜落災
害防止計畫」。
(7)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就作業特性及風險,參
照本部公告之相關指引,另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8)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規定
,就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本部公告
之相關指引,另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9)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規定,就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
特性,參照本部公告之相關指引,另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
侵害預防計畫」。
(10)發生職業災害後,雇主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六十六條第一項訂定復工計畫,亦得請中央主管機構認可之職
能復健專業機構協助擬定之;並按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依該復工計畫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之工
作。
(四)實施細目:
依據工作項目欲訂定能切合現場實際狀況的實施細目,宜先確實掌
握工作場所之問題點及本質之問題重點,研擬出最有效果的改善對
策,然後具體條列化成為實施細部項目。
(五)計畫時程:
計畫時程可為長期計畫,亦可為短期計畫,惟通常均係以訂定年度
計畫為宜,可由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按實際狀況加以決定。如為短
期計畫,一般係在組織中的部門或工作場所推動運用。
(六)實施方法:
每一計畫項目宜訂定實施方法,並依實施方法完成該項目之工作,
含實施程序或其實施週期等。例如鍋爐定期檢查,應是每年檢查一
次,並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向代行檢查機構繳費申請檢查。鍋爐自動
檢查,應是每月一次,由事業單位自行指定合格人員檢查。
(七)實施單位及人員:
每一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項目應規定實施單位,並規定監督或執行人
員。例如鍋爐操作人員訓練事宜,應規定由人事部門或公用部門人
員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究竟應由何部門負責實施,尚需視各事業單
位之組織編制及職掌來決定。
(八)完成期限:
每一計畫項目宜規定完成期限,促使負責實施單位知所遵循並如期
達成任務。例如鍋爐定期檢查,假設該座鍋爐之有效期限至二月屆
滿,則可規定於一月或二月完成。鍋爐操作人員之訓練,因需配合
訓練機構開班時間參加,則可不規定其完成月份,而在備註欄內註
明需接洽訓練機構於其開班時派員參加。
(九)經費編列:
任何工作均需經費支應,因此每一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項目均需列出
其經費預算。例如向代行檢查機構申請之鍋爐定期檢查,申請時需
繳交檢查費用,宜編列預算金額,又如參加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報
名時需繳交訓練費用,亦需編列預算金額,以免屆時無預算而導致
無法依計畫實施。另如某項實施細目不需經費,則無須明列。
如有涉及工程施工,可參考「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
要點」規定,依工程規模、性質,審酌工程潛在之危險,擬定災害
防止對策並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其應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
衛生設施、管理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緊
急應變演練、宣導及管理等費用;並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查驗計價
。
(十)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之目的在於增進員工的績效,故訂定適當的計畫目標、工
作項目及任務,更是整個績效考核之關鍵,依據計畫執行仍有缺失
的部分,應隨時修正。績效之考核,可考慮實施內部及外部考核,
績效指標必須明確,可為定性或定量的指標。對於各單位目標達成
狀況,應給予相對應的獎勵或處分,例如公開表揚、績效獎金、加
薪或陞遷等措施。
(十一)其他規定事項:
凡是在前述各要項內無法詳述或有特殊情形者,均可在其他規定
事項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