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以研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以三十人以上為原則。 (四)課程時數:半日教育訓練,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一日教育訓 練,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五)課程內容:應包含工會組織發展、工會財務處理制度、會議規範及 實務、勞工參與機制與團體協商、勞資爭議處理、不當勞動行為裁 決機制、勞動三法與其他經本部核可之相關法規及實務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