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三、訓練單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第五點第二 款規定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