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2~4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三、各勞動檢查機構審查確認轄區案件公布資訊正確無訛,且重大職業災 害檢查報告書或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以下併稱職災報告書)經 核定後,得填列附表格式資訊,傳送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置之 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並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