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最近一屆國手:
一、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
    賽辦法)規定選拔,並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青年組
    國手。
二、代表國家參加並完成國際組織技能競賽。
前項國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參賽或完成競賽,
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一、參照「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適用對象
    之規定。
二、依據前條說明四,本辦法施行後適用對象為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及以後屆次
    之青年國手、第十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以後屆次之身心障礙國手。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發布修正之競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相關技能
競賽得依實際競賽之規劃,區分競賽組別為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爰修正第三條適
用對象明訂為青年組國手以資明確。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一、現行條文分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最近一屆國手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時,如遇有因主辦單位所在地之相關法規要
    求強制隔離(如 COVID–19  疫情)或取消參賽資格,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
    條第四項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勞動二字第
    ○一三一三三號書函,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規定及函釋,已代表國家
    參加比賽之國手,如遇流行性傳染病及戰爭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因素
    ,致無法參賽或完成競賽時,仍有本辦法之適用,以免影響其申請服補充兵役之
    權益,爰增列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