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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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適用對象
之規定。
二、依據前條說明四,本辦法施行後適用對象為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及以後屆次
之青年國手、第十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以後屆次之身心障礙國手。
-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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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發布修正之競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相關技能
競賽得依實際競賽之規劃,區分競賽組別為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爰修正第三條適
用對象明訂為青年組國手以資明確。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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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條文分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最近一屆國手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時,如遇有因主辦單位所在地之相關法規要
求強制隔離(如 COVID–19 疫情)或取消參賽資格,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
條第四項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勞動二字第
○一三一三三號書函,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規定及函釋,已代表國家
參加比賽之國手,如遇流行性傳染病及戰爭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因素
,致無法參賽或完成競賽時,仍有本辦法之適用,以免影響其申請服補充兵役之
權益,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