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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
    業人才,經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成年子
    女(以下簡稱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經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
    以下簡稱居住要件)之一,得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以上。
(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以上。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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