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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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辦法申請各類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之收費標準,該標準係衡酌審
查所需人力至現場審視設備之交通與書面審查之資料調閱、比對及核定等行政作
業成本;另考量申請特殊類別與巡迴體格(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文件審查之
複雜度及專業性,爰提高所需費用。
二、以醫療機構單次申請不同類別之審查費用為例:
(一)例一:同時申請一般(含巡迴)及特殊(含巡迴,不含噪音或粉塵類別)類別
,應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二千元(計算方式:11000+1000=12000)
(二)例二:前已具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類別認可(不含巡迴),再申請一般巡迴及
特殊(含巡迴)等類別,應為一萬二千元:(計算方式:11000+1000=12000)
(三)例三:同時申請一般(含巡迴)及特殊(含巡迴,皆含噪音及粉塵類別)類別
,應為一萬三千元(計算方式:11000+1000+500x2=13000)
三、非法人認可醫療機構變更為法人組織型態時,因涉及醫療機構主體變更,應依本
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重新申請認可;考量其係因配合政府改善醫療機構經營體
質政策,變更組織型態為法人醫療機構,爰於重新申請認可時,基於審查案件單
純,僅就書面審查之人力及資料寄送等成本酌收取規費。惟認可醫療機構組織型
態法人化同時新增申請認可類別者,其新增之申請類別仍應依本條第一項收費項
目及基準繳納規費,舉例說明如下:
(一)例一:醫療機構原經認可一般類別,因組織型態變更為法人而重新申請原認可
類別,應繳納二千五百元。
(二)例二:醫療機構原經認可一般類別,惟因組織型態變更為法人,於重新申請認
可時同時新增特殊類別之申請,則規費金額應為一萬三千五百元(計算方式:
2500+11000=13500)
-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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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審查人力、認可醫療機構管理系統及設備等成本增加,爰依規費法第十條規
定修正收費金額。
二、配合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增訂異常氣壓作業類別之申請認可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
三、為使規費收取法制體例規範一致,爰參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三條規定,酌修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