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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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略以開放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
專門知識或技術之教師工作,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開放類
科。經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求,目前僅經濟部工業局會商教育部提出新
增數位內容產業需求,並由經濟部工業局提出教學工作範圍、外國人及雇主資格
等,且經本部邀集相關部會研商,若引進國際數位內容技術教學之專業師資,提
供完善兼具紮實之訓練,強化國內創作者發想創造力,將有助於培育國際級之數
位內容技術人才,彌補產業人才缺口,推升臺灣教學產業。
二、依經濟部工業局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函意見,數位內容產業主要範疇為數位
遊戲、電腦動畫動漫、體感科技等產業,爰明定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另
考量數位內容產業日新月異,為因應產業快速發展,經經濟部會商教育部指定之
其他數位內容產業,亦得聘僱外國專業人才,爰明定第一款第四目規定。
三、考量未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有新增需求,明定第二款其他經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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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目次調整,修正本條序文。
二、配合本法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修正,將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納入專
業工作,爰新增第二款規定,並依本法所稱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明列外國
專業人才得受聘僱從事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另外國人從事專任外國語文教學
,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受聘僱於二以
上之雇主,且新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該外國人雖受聘於不同雇主,均屬從
事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三、原第二款規定順移至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