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發署應組成推動小組,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包括勞發署代表二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發署署長或指派人員兼任之,另勞發署
及直轄市政府雙方推薦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委員任期四年,任期
屆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由勞發署予補聘(派),補聘(派)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前已聘任者,得繼續擔任
至任期屆滿時止。
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針對直轄市政府所提下列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及研提建議,如認有需
要,得進行實地訪視。
1.工作計畫。
2.年度成果報告。
(二)參與期中及委辦期間屆滿前評核,並研提意見;其評核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1.針對直轄市政府各項評核指標及應配合辦理事項進行整體評核。
2.評估直轄市政府執行業務之品質,及整合區域資源與運籌之能力
,作為本部是否繼續委辦之參據。
(三)其他有關本計畫之推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