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部受理申請案件後,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作 業,並擬具准駁與否之審核意見後,簽陳核判。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並以審核表 (附件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 前項審核表,除敘明理由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卷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二)檔卷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三)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