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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項目,為前點申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
    十六條規定,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調查會議或詢問會議,所支
    應自住居所至會議地點之往返交通費。
    前點第二款所定申請人,其補助項目為工會之代表人出席前項會議,
    所支應自住居所至會議地點往返交通費。
    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人申請本要點之交通費補助者,每
    次調查會議或詢問會議補助出席人數,以二人為限,並以提出申請之
    順序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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