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補助項目,為前點申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 十六條規定,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調查會議或詢問會議,所支 應自住居所至會議地點之往返交通費。 前點第二款所定申請人,其補助項目為工會之代表人出席前項會議, 所支應自住居所至會議地點往返交通費。 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人申請本要點之交通費補助者,每 次調查會議或詢問會議補助出席人數,以二人為限,並以提出申請之 順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