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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得好評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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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直轄市政府指定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以下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宣導、執行、審查、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本計畫尋職就業獎勵金之受理申請及核發。
(三)本計畫資訊系統及工作卡內容之資料登錄。
(四)本計畫青年相關就業服務之辦理:
      1.開發青年參與本計畫。
      2.受理青年求職登記。
      3.檢核青年參加計畫資格並確認其參加意願,及受理青年申請參加
        本計畫。
      4.提供深度就業諮詢服務,協助青年瞭解自身條件及職涯方向,以
        利青年擇定適合發展的職涯目標,並協助擬定個人化的階段性職
        涯發展計畫。
      5.依青年職涯目標及青年就業所需能力缺口推介參加職業訓練課程
        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6.協助青年就業準備,提供青年工作卡,並協助青年運用於求職過
        程。
      7.媒合就業及追蹤關懷青年就業、參加職業訓練課程或職場學習及
        再適應計畫之情形。
    前項所稱工作卡係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青年之個人條件及能力,適
    性評估青年就業能力及求職優勢,所產出描述青年就業能力之職涯履
    歷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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