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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
;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代表六人。
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三、本部代表一人。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十人。
前項第六款所定之委員,其中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二人由全國性
雇主團體推薦,其餘三人由本部遴聘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一、第一項、第二項明定本會之組成方式。考量勞動基金之最終受益者為勞工,例如
    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個人帳戶制之勞工退休制度,個人帳戶制累積之財產,屬勞工
    個人所有,其運用成效與勞工息息相關,爰本會委員有半數比例由勞工團體推薦
    之代表擔任。另考量原屬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基金併入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
    退休基金運用,為兼顧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基金性質,給予雇主團體適當之推
    薦代表名額。
二、第三項明定委員任一性別之比例,以符合性別平等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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