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 ;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代表六人。 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三、本部代表一人。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十人。 前項第六款所定之委員,其中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二人由全國性 雇主團體推薦,其餘三人由本部遴聘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第一項、第二項明定本會之組成方式。考量勞動基金之最終受益者為勞工,例如 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個人帳戶制之勞工退休制度,個人帳戶制累積之財產,屬勞工 個人所有,其運用成效與勞工息息相關,爰本會委員有半數比例由勞工團體推薦 之代表擔任。另考量原屬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基金併入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 退休基金運用,為兼顧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基金性質,給予雇主團體適當之推 薦代表名額。 二、第三項明定委員任一性別之比例,以符合性別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