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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3
三、本指引所稱有害環境,指無法以工程控制或行政管理有效控制空氣中
    之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之濃度,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作業場所之有害物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之二分之一
      。
(二)作業性質具有臨時性、緊急性,其有害物濃度有超過容許暴露濃度
      之虞,或無法確認有害物及其濃度之環境。
(三)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缺氧環境,或其他對勞工生命、健康有
      立即危害之虞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