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2、3、5、6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三、補助期間: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