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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受本署受委託機構實施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之輔導,並依
      法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以下事業單位:
      1.塑膠製品製造業(含塑膠原料及接著劑(合成樹脂)製造業、塗
        料、染料、顏料製造業及黏性膠帶製造業)(以下稱塑膠製品相
        關產業)。
      2.鑄造業、表面處理業、印染整理業及橡膠製品製造業等特定製程
        產業(以下簡稱特定製程產業)。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三)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四)已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者。但依
      規定無需實施作業環境監測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業單位原則以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為
    主,並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優
    先予以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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