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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
協助措施:
一、協助穩定勞雇關係及培育人才。
二、降低受影響勞工及失業勞工生計衝擊。
三、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就業。
四、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之繳
    納。
五、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六、提供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並運用就業安定基
金等經費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所採行之紓困、補貼
    及協助措施,主要項目如下:
(一)協助穩定勞雇關係及培育人才:包括工作環境改善補助措施、擴大創業貸款適
      用對象與提供還款緩衝之優惠、補助庇護工場營運費用、擴大辦理充電再出發
      訓練計畫,以及支援交通部推動觀光產業紓困計畫等措施。
(二)降低受影響勞工及失業勞工生計衝擊:針對受影響之在職勞工,擴大辦理充電
      再出發訓練計畫、安心就業計畫、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等措施;針對失業勞工則
      提供增辦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擴大公共服務就業計畫等措施。
(三)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就業:推動安穩僱用計畫及安穩青年就業計畫等措施。
(四)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之繳納:針對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投
      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提供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緩繳措施。
(五)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為協助因受疫情衝擊致收入受影響
      之在職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提供其生活補貼,以維持其生活所需
      。
(六)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針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提供勞工紓
      困貸款利息補貼,協助其度過疫情困境。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相關計畫措施之規定及經費來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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